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龙冬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铭佰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0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 准许原告佛山市铭佰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1元(原告已预交383.8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91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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