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131-1号
黄福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诉被告黄福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1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被告黄福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7892.88元、利息14857.89元、罚息116.46元、复利136.6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罚息利率相应调整);2. 判令原告对被告黄福星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大道西232号上林观湖苑2栋10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93879号]在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3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