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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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8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黎自加、梁彩珍、佛山市三水区海景蓝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8:23: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860

梁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黎自加、梁彩珍、佛山市三水区海景蓝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860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黎自加向原告清偿房贷欠款本息共计521188.88元(暂计至2024511日,其中本金为517499.33元、利息3629.3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1.3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8.87元),从2024512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2、判令被告黎自加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元;3、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黎自加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11号观景豪园152904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本金、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梁彩珍、佛山市三水区海景蓝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黎自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00分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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