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471号
刘占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与被告刘占秀、钟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47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春来、刘占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021年盐蟾丰循字第005号)(对应借款本金568400元、599800元,贷款发放日均为2022年3月28日)项下2笔贷款合计尚欠本金1162147.83元、利息11336.97元、罚息36635.01元、复利444.4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0月21日,自2024年10月22日起,分别以尚欠本金1162147.83元、利息11336.97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于次年3月28日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二、被告钟春来、刘占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对被告钟春来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1年盐蟾丰抵字第005号)项下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横江路段28号银丰花园南区32座9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30336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以担保债权最高余额1677900元为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25.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春来、刘占秀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