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455号
陈录舟、陈福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与被告陈录舟、陈福辉、陈诗琦、曾小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5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小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3002272019二手贷0000123)项下贷款本金1241342.72元、利息58797.91元、罚息936.4元、复利2072.87元(暂计至2024年9月9日,自2024年9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1241342.72元、利息58797.91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于次年1月1日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二、被告曾小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500元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对陈寿捷生前与被告曾小衍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北江大道17号时代廊桥花园35座1310[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38684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福辉、陈录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寿捷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陈寿捷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6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小衍及陈福辉、陈录舟(在继承陈寿捷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