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月珠: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辉跃钉类五金配件商行诉被告黄咏雄、陈月珠、深圳市亿铨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亿铨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93625元予佛山市南海区辉跃钉类五金配件商行;
二、深圳市亿铨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393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辉跃钉类五金配件商行;
三、深圳市亿铨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5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辉跃钉类五金配件商行;
四、黄咏雄对深圳市亿铨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辉跃钉类五金配件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