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7463号
黄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苏女与被告黄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4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黄永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799元及以货款12799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李苏女;二、驳回李苏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62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110.81元(李苏女已预交),由李苏女负担25元,黄永新负担85.8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李苏女,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