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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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505号原告蒋咏与被告刘宝林、广东大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7:53: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05号

广东大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原告蒋咏与被告刘宝林、广东大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635.93元,共计63485.93元(以618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4年1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起诉日2024年7月18日为1635.9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0分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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