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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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327号原告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嘉新美科技有限公司、阮月美、汪永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6:38: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327号之一    

佛山市嘉新美科技有限公司、阮月美、汪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嘉新美科技有限公司、阮月美、汪永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32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对存放于佛山市嘉新美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路顺达工业园宏方冠华公司F3场所内的“今派牌”T-350粉末设备二套(配置有混合机、挤出机、压片机、磨粉机)及其附属物品(螺杆二套、齿圈二个、击柱二套、网架二套)享有所有权;二、驳回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000元(原告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启灵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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