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之一
余志云:
原告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志云、佛山市南海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梁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