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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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原告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志云、佛山市南海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梁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6:36: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之一    

余志云:

    原告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志云、佛山市南海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梁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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