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虹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虹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89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中翔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75.51元,减半收取5787.75元(广东中翔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