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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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47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能、方伟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忠、陈映雪、方钰、方涵、方福松、陈美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5:46: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478号

陈映雪、方钰、方涵、方福松、陈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能、方伟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忠、陈映雪、方钰、方涵、方福松、陈美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478号的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俊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8476.03元以及利息(以708476.03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30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为1425.81元);2.判令陈映雪、方钰、方涵、方福松、陈美玲分别在各自对方伟基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方伟基应对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黄伟忠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伟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20000元以及后期律师费(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的8%计算);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冬娥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4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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