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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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612号原告胡国能诉被告卢国良、刘胜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5:33: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12 

卢国良、刘胜田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能诉被告卢国良、刘胜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612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方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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