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837号
钱永芬、周麒轩:
本院受理原告关鉴成诉被告钱永芬、周麒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837号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8200.1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4436.83元、个人所得税4367.02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659.69元、房产税17468.06元、房产税17468.06元、房产税滞纳金2638.75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水费36533.55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电费75703.65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清理费19000元;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朱劲雄、审判员胡方平、人民陪审员甘湛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