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839号
林良欣:
原告赖文与被告林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283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良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赖文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林良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赖文支付律师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109.8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