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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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65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4:56: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52    

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652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支付加工费202141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4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二、驳回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332.11元(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多预交的受理费4332.11元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案的财产保全费收取计1530.7元(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唯馨梦居家具有限公司、李梦灵、李雪丽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禅城区前之锦金属制品厂,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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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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