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760号
区树洪:
原告周光兴与被告区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76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周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83元(周光兴已预交797.65元),由周光兴负担。周光兴多预交的受理费398.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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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