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栢彩耀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栢彩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南海栢彩耀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62676.36元并以562676.36元为本金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8.46元(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栢彩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738.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3333.38元(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栢彩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三水鑫东鹏涂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