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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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199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09:33: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99    

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19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3872.69元予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二、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货款403872.69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三、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四、徐振华、卢燕芳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9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负担735.4元,由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负担7390.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90.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791.3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浩联铝制品厂负担251.3元,由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负担25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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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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