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29号之一
苏立书: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涛诉被告苏立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1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苏立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33000元予李杰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李杰涛已预交),由苏立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李杰涛,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