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28号
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军与被告梁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2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玻璃隔断材料及人工款共计3934元及利息(利息以393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