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611-3号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生和昌盛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生和昌盛百货商行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温考生、李艳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611-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487.52元,并以22487.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