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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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611-3号原告佛山市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生和昌盛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8:27: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611-3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生和昌盛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生和昌盛百货商行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温考生、李艳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611-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487.52元,并以22487.52元为基数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99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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