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372号
佛山市南海凯顺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林至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凯顺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3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517.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51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为11643.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955.29元(违约金以76517.64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为22955.2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