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339号
陈华文:
本院受理原告董祖兴与被告陈华文、陈林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33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2024年6月2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4.原告有权就登记于被告陈华文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岗南路26号金棕榈园10栋2座1105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194547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