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10号
吴加坚、詹腾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欧莱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加坚、詹腾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21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吴加坚向原告支付22306元及利息(以2230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2.被告吴加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被告詹腾群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4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