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林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30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1306房2020年12月-2024年3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共计5524.4元,滞纳金679.5元(滞纳金以每期未付的物业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679.5元);2.被告支付2020年12月-2024年3月期间公共分摊电费1320.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