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宏嘉鞋业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詹诚化工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宏嘉鞋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23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宏嘉鞋业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本金2731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詹诚化工经营部。被告佛山市南海宏嘉鞋业材料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82.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宏嘉鞋业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