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012号
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林立川: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林立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4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货款12781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货款1527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林立川对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5.21元(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林立川对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765.2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386.30元(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已实施财产保全),由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鑫东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川对惠东县大岭恒富鞋材加工厂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