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34-5号
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34-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09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4.05元(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已预交1028.09元),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514.04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