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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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134-5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7:24: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34-5    

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34-5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09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4.05元(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已预交1028.09元),由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负担。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多预交的诉讼费514.04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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