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403号
徐锦辉、林玉清: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6403号原告汪波诉被告徐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追加你们和汪久轶为本案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40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19669元及利息(以7196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淑梅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六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