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88号之一
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7556.1元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46.4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1日起、以8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11日起、以800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1日起、以438.7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11日起、以9838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6日起、以9838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6日起、以5395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免租期租金2705.45元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27.4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27.4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