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217号之一
冯发桂、吴凤飞、江门市锦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9217号原告唐平东与被告冯发桂、吴凤飞、江门市锦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217号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锦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8764.71元及以其中的77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6日起,以31764.71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唐平东;二、被告冯发桂、吴凤飞对被告江门市锦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平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前财产保全费1228.27元(原告已支付),由三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案受理费3133.09元 (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3133.0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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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