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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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68号原告东莞市瑞佩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昌、张倩文、贺亚、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亚航印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5:45: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68   

贺昌、贺亚

  原告东莞市瑞佩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昌、张倩文、贺亚、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亚航印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468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148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东亚航印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粤1973民初22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东莞市瑞佩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贺昌在未出资本息(16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东亚航印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粤1973民初22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东莞市瑞佩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张倩文在未出资本息(660万元)的范围内对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昌对东莞市瑞佩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贺亚对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9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99.1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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