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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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700号原告谭燕华与被告洪远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5:21: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700号   

洪远舟

原告谭燕华与被告洪远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570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洪远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谭燕华返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4年2月21日的利息为6577.49元,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7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谭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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