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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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813号之一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5:10: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813号之一

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781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754900元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应以上项定作款7549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2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四、被告黄文辉对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8.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53.16元,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负担11634.9元。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1634.9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1634.9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4764.0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26.58元,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负担4437.45元。被告佛山市恒变电气有限公司、黄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4437.45元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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