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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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69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诉被告萧柏梁、邓彩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5:10: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699号之一

萧柏梁、邓彩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诉被告萧柏梁、邓彩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569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萧柏梁、邓彩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00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二、被告萧柏梁、邓彩娇应以上项货款102004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负担81.82元,被告萧柏梁、邓彩娇负担2503.73元。被告萧柏梁、邓彩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受理费2503.7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潘雪雄蔬菜档,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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