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133号
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邹德全:
原告佛山市嘉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邹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13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嘉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96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嘉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二、邹德全对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邹德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4元(佛山市嘉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东鸥家具有限公司、邹德全按上述判项确定之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嘉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48.54元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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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