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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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135号原告潘永恩与被告蔡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8 14:44: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135

蔡香燕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8135原告潘永恩与被告蔡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13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100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3948元及利息(利息以3948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1144元及利息(利息以1144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费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18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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