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4516-2号之一原告陈健良诉被告何贤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2:19: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516-2之一    

何贤思: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良诉被告何贤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516-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5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何贤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5921元及支付以该借款为本金从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予陈健良;二、驳回陈健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43元(原告已预交),由陈健良负担6.43元,由何贤思负担146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五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