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德球、鲍森华、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罗生与被申请人徐德球、鲍森华、被执行人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3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37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鲍森华为(2024)粤0605执3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徐德球为(2024)粤0605执3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