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艳芳、李斌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善任与被申请人李艳芳、李斌源、被执行人佛山市宏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3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38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李艳芳为(2024)粤0605执107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6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宏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李斌源为(2024)粤0605执107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宏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