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高元:
本院受理原告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高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15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邹高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800元;
二、驳回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75元[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75元,由邹高元负担50元,邹高元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众帮行(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