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浩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衍洪与被告佛山市浩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406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陈衍洪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9.53元(原告已预交3139.0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9.53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