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095号
李海洁、盛家源(深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腾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洁、盛家源(深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09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为78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熙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