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9902号原告段加财与被告刘建国、佛山市南海森隆纸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8:21: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02号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段加财与被告刘建国、佛山市南海森隆纸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02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建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942日起计算至2020820日,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为26649.33元;自20228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4626日为45403.93元)共计146053.26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森隆纸品厂对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与被告刘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69000元为基数,201942日起计算至2020820日,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为23276元;自20228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4626日为39656.6元)共计126932.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6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