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02号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段加财与被告刘建国、佛山市南海森隆纸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0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建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为26649.33元;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6日为45403.93元)共计146053.26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森隆纸品厂对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与被告刘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为23276元;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6日为39656.6元),共计126932.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