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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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697号原告程少岳与被告何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8:20: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97号 

何贤瑞

本院受理原告程少岳与被告何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9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1450元货款;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1450元为基数, 20201031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618日共计196.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13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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