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97号
何贤瑞:
本院受理原告程少岳与被告何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9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1450元货款;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1450元为基数, 2020年10月31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共计196.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