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14号
梁小坚:
本院受理原告蓝宗良与被告梁小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1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68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欠款本金685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共计利息464.42元);3.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律咨询费用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