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26-2号
林伟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26-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5735.28元(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共计24个月)及违约金(以每月应绕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均从次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1841.2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867.88元(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共计24个月);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