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232号
依乐美(肇庆)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依乐美(肇庆)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依乐美(肇庆)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3918.40元予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98元(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依乐美(肇庆)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