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宝宜: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3916号案原告郑林生诉被告赖洁雯、何伟文、赖宝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洁雯、何伟文、赖宝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781.48元予原告郑林生;二、驳回原告郑林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郑林生已预交),由被告赖洁雯、何伟文、赖宝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郑林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